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愤怒!仙桃“家暴男”离婚期间竟敢殴打妻子


“有了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我的心里踏实多了……”


近日,仙桃法院沙湖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依法向一方当事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01
案情回顾

张某与王某于2007年8月登记结婚,2人婚后育有一子。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24年5月,张某向仙桃法院起诉离婚。王某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后,前往张某工作场所,对张某实施殴打,造成张某上肢多处损伤。随后,张某向仙桃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02
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沙湖法庭负责人尹玲玲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张某提交的出警记录、监控视频、医疗诊断证明等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王某对张某当众实施殴打,不仅给张某造成了身体、精神上的伤害,还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带来了不利影响。最终,仙桃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禁止王某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

随后,尹玲玲向张某、王某送达了法律文书,并告知王某相关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END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全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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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楼主
  • 对与错 LV15 贵妃
    2楼
    造孽哟!
    6-11 16:36   来自湖北
    1 回复
  • 爬屋顶等日出 LV9 通判
    3楼
    **的该死,手倒现在的娃儿们不好找媳妇,这狗*的还在家暴
    6-12 22:10   来自湖北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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