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各种原因

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生育的子女

即为非婚生子女

那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

该由谁负担呢?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刘某与彭某于2009年5月相识,随后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11年9月生育女儿小彭。后双方因性格不合而分手,小彭由刘某独自抚养至今。2024年5月,刘某将彭某诉至仙桃法院,请求依法判决非婚生女小彭由刘某抚养,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小彭年满18周岁止,并要求彭某给付10万元补偿金。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彭虽是刘某和彭某的非婚生女,但是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彭某作为小彭的父亲,在未直接抚养小彭的情况下,应当负担抚养费,但刘某主张的抚养费2000元的标准过高,酌情支持彭某每月向刘某支付小彭抚养费1200元;关于刘某主张彭某支付10万元补偿金的问题,因彭某自女儿小彭出生后便与刘某分居生活,且小彭一直由刘某抚养至今,彭某也并未提交其履行过对小彭抚养义务的证据,考虑到刘某已独自抚养小彭12年,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支状况以及抚养孩子所需必要开支,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小彭年满18周岁止,并给付刘某独自抚养女儿的补偿金10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抚养孩子是父母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任何一方都没有理由推诿。随着时代的发展,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得到完善和保护,但在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时有发生,如一方单独抚养非婚生子女多年,另一方却不闻不问,甚至连抚养费也不支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生父\母仍然应当承担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因此,本案在依法判决彭某每月支付小彭抚养费1200元的同时,对刘某要求彭某支付其多年独自抚养小彭的补偿金10万元予以支持,依法保护了非婚生子女这一特殊未成年人群的合法权益,为其健康成长提供了保障。

在此,法官也特别强调,虽然在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但并不意味着法律鼓励、提倡未婚生育,特别是婚外恋情所生的子女,伤害的是两个家庭,使两个家庭陷入痛苦之中,亲生父母之间的感情纠葛也会直接影响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男女双方应当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建立合法夫妻关系,维系和睦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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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第一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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