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仙桃] 邓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刑~
时近年关,湖北高院发布5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仙桃法院依法审结的“邓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入选~
简要案情
2020年11月至2022年7月间,被告人邓某某在仙桃市经营某服装厂,雇佣关某某等多名员工负责裁缝工作。2022年5月下旬,服装厂因经营不善资金断裂,邓某某拖欠关某某等48名工人工资共计37万余元。同年7月中旬,邓某某将工厂关闭逃匿至浙江金华、广州珠海等地躲避债务。2022年8月,关某某到仙桃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多次联系邓某某未果。在指定期限内,邓某某未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022年9月,邓某某在广州海珠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3年5月,被告人邓某某将拖欠的工资结算完毕。
裁判结果
仙桃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已将拖欠工资结算完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险性,可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据此,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以案说法
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为主要的目的在于促使行为人积极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以充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该条规定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本案中,邓某某在一审宣判前清偿了所拖欠的全部员工工资,具有悔罪表现,有效降低了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非监禁刑。
仙桃法院将牢记“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一如既往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引作用,用有力量、有温度的司法裁判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继续通过“小案件”讲述“大道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元化的司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