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爆料] 仙桃小李出车祸后检查出隐藏疾病,治疗费用谁来买单……
2024年4月,老吴驾驶电动车与骑行自行车的小李相撞,造成小李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老吴负主要责任,小李负次要责任。老吴驾驶的无牌无证两轮电动车,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机动车,其未购买任何保险。
事故发生后,小李被送至仙桃某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00余元。后到武汉某医院住院治疗,检查出小李患有某先天性疾病,治疗该病花费医疗费8000余元。
痊愈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小李遂诉至法院,要求老吴赔偿其两次住院治疗的费用及各项损失2万余元。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相应侵权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老吴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对小李因案涉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及人身损害进行赔偿,根据小李提交的在仙桃某医院治疗的相应证据,对要求老吴赔偿600余元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在武汉某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根据住院病历,小李所患疾病是一种先天性疾病,并非由外伤导致,即该疾病并非由案涉交通事故导致,亦未因此进一步恶化,故对要求老吴赔偿其在武汉住院治疗的医疗费、住宿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交通费,考虑到小李因案涉交通事故产生的必要的交通费用,酌情支持100元。
综上,仙桃法院依法判决老吴赔偿小李700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已生效。
本案中,小李的先天性疾病与交通事故之间,没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因此治疗该先天性疾病的各项损失不应由老吴承担,但如果其先天性疾病因交通事故而恶化或直接导致损害,老吴则应当按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不能因伤者自身存在疾病,简单的扣减或增加侵权人相应的赔偿责任,应聚焦于事故本身的原因和责任划分,及伤者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综合考虑。这既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彰显了公平正义。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